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律法规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作者:          审稿: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1-04-06 15:16:02          浏览次数:          
分享

 

(20188月17日)

国卫科教发〔2018〕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管理,规范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是重点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评价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动重点实验室更好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和动态管理,促进实验室的改革和发展,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评估工作贯彻 “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分类评估”的原则。
  第四条  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价,主要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针对不同类型重点实验室采取与之相适应的评估指标。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采取年度考核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每5年评估一次。所有通过验收并正式开放运行的重点实验室都应当参加评估。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任务,委托第三方开展独立评估,公布评估结果。
  第七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依托单位和重点实验室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重点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  参评重点实验室应当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不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评估机构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拟定评估方案,受理评估材料,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评估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熟悉相关领域实验室工作的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评估实行回避和专家信用记录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能作为专家参加评估。实验室可提出回避专家并说明理由,在评估工作开始前按程序上报。
  第十三条  评估包括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
  第十四条  初评按学科领域相近的原则分组进行。初评专家组通过审阅实验室评估材料,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和讨论评议,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记名打分和排序,并提出专家组评估意见。
  第十五条  现场考察分组进行,原则上根据初评得分选取一定比例的重点实验室。现场考察专家组通过听取实验室代表性成果汇报、核查实际运行管理情况、个别访谈,形成现场考察报告。
  第十六条  综合评议专家组听取初评和现场考察情况的报告,结合初评结果和现场考察的结果,进行评议。

第四章  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  评估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当分析和总结评估工作情况,提出评估报告,并将完整的评估工作档案资料提交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十八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评估报告和专家评估意见,确定并发布实验室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和未通过评估四类,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20%,未通过比例不低于3%。
  第十九条  整改类实验室整改期为6个月,期满后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结果,检查通过的实验室评估结果定为良好,检查未通过的实验室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条  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评估专家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  评估专家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估专家的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卫科教发〔2007〕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