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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涝灾害灾后健康宣教核心信息(2017年版)

作者:          审稿: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8-08-24 09:03:2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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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和做好灾区预防接种,对于降低疫苗可预防疾病的发生风险,保护灾区居民、抗洪救援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抗洪救援工作深入有序地开展,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也是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工作目标最重要的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件》、《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洪涝灾害灾区预防接种技术指南。

  一、原则

  灾区应组织人员开展灾后免疫规划受损情况和疫苗可预防疾病暴发或流行的风险评估。继续开展或尽快恢复灾区常规免疫服务工作,为灾民(尤其是适龄儿童)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如评估有疫苗可预防疾病有流行或暴发的风险时,适时开展群体性接种或应急接种。

  二、目的

  (一)了解洪涝灾区免疫规划服务受损情况。

  (二)继续开展或恢复灾区常规免疫接种工作。

  (三)评估灾区疫苗可预防性疾病暴发或流行的风险,必要时开展疫苗群体性接种或应急接种,预防疾病的播散或蔓延。

  三、监测、评估、论证和决策

  (一)监测。

  1.疫情监测:各级疾控机构、医疗机构或抗洪救援医疗防疫队伍应加强辖区内疫苗可预防性疾病的监测,做好疫情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及时上报工作。

  2.症状监测:各级疾控机构、医疗机构或抗洪救援医疗防疫队伍应加强辖区内疫苗可预防性疾病的症候群监测,如咳嗽、发热、出疹、腹泻、黄疸、呕吐等,同时要做好疫情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和反馈。

  3.报告单位:各级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及抗洪救援医疗防疫队伍、临时医疗点、临时症状监测点、灾民安置点的医疗服务点等均应在辖区内开展疾病或症状监测。

  (二)评估。

  1.预防接种工作评估。

  (1)接种人员:从事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因洪涝灾害受影响的情况、灾前人员配置情况。

  (2)接种设施:接种房屋、接种门诊及接种台损失的数量及程度,运输车、动输箱、冷库、冰箱、冷藏包、动力等冷链设备及运转情况。

  (3)疫苗与注射器:疫苗损失的种类与数量、注射器损失的数量,各疫苗的接种率。

  (4)记录资料:接种资料与疫情资料的损失情况,现存资料的转移情况,电子化资料的保存情况。

  (5)预防接种服务形式和周期:接种单位(预防接种门诊、村级接种单位、产科接种单位、其他接种单位),接种频次(天、周、旬、单月、双月接种),服务范围(最小、最大、平均服务范围)。

  2.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或应急接种的评估。

  (1)疾病风险评估:灾区背景(受灾地区范围、人员损失情况、免疫规划损失情况等),疫苗可预防疾病发生的危险因素(饮水和饮食、灾民安置点、病媒微生物、人口流动、人群抵抗力、卫生服务可及性等),疫苗可预防疾病特点(潜伏期、传染性、致病性、严重性等)、既往和现在的发病情况(时间、空间和人群分布)、病媒生物监测结果,既往疫苗接种率或抗体水平监测结果、疫苗接种卫生经济学评价等。

  (2)疫苗接种可行性:灾区环境、接种人员及卫生系统执行能力,确定处于疾病高风险人群的规模,疫苗和注射器种类与数量,接种单位设置,冷链运转情况,接种方式(巡回接种、入户接种、固定接种)。

  (3)受种者接受程度:灾区风土人情,宗教信仰,受种人员范围和年龄范围,对疫苗接种的态度和信任情况。

  (4)政策方面因素:稳定灾区民心,维护社会稳定等。

  (三)组织专家论证。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免疫规划领域、传染病防控、卫生管理等领域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讨论免疫规划受损分析评估结果,对灾区预防接种工作提出建议。

  1.常规接种。

  根据灾区免疫规划服务的评估,如洪涝灾情轻、灾后恢复快、灾区原有的预防接种工作良好,建议灾区尽快恢复接种单位的常规接种和补种工作。

  2.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急接种。

  根据灾区免疫规划服务评估结果和灾区疫苗可预防疾病暴发或流行情况,综合当地自然环境、风俗、文化、经济与预防接种的执行力度,若灾区有潜在疫苗可预防接种的暴发或流行,或在临时安置点、学校、或抗援救灾队伍等出现了疫苗可预防性疾病的暴发或流行,建议灾区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急接种或预防性药物,以有效预防疫情蔓延或扩散。

  (1)疫苗种类:洪涝灾害、台风灾害一般发生在夏秋季,可能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急接种疫苗品种有甲肝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联合疫苗、流行性出血热疫苗、钩端螺旋体病疫苗、伤寒疫苗、狂犬疫苗、霍乱疫苗(口服)等。

  (2)接种范围:根据灾情、灾区疫苗可预防疾病发病情况、常规免疫接种情况、疫苗适用的人群等,建议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急接种的接种范围。

  (3)接种对象:根据灾区预防接种工作评估结果及既往免疫规划接种情况(接种率及抗体水平监测结果),综合考虑灾区自然环境、经济、风俗、文化、宗教及预防接种工作的执行力度,建议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急接种的接种对象(包括抗洪救援队伍)。

  (4)接种时间:接种开始越早、接种天数越短,效果越好。群体性预防接种应在710日内完成接种;应急接种应在35天内完成。

  (四)政府决策。

  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根据专家论证的建议,尽快恢复常规接种或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急接种

  1.常规接种。

  如果洪涝灾情轻、灾后恢复快、灾区原有的预防接种工作良好,应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尽快恢复接种单位的常规接种工作和补种工作。

  若在短时间内不能恢复常规接种工作,当地政府应积极制定恢复灾区常规接种工作时间表,调配接种人员、整理接种资料、补充疫苗和受损冷链设备,合理设置临时接种单位,采取固定、入户或巡回接种等多种接种服务形式,增加接种服务的频次,尽快恢复灾区常规免疫接种和补种工作。

  2.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急接种。

  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预警信息、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为了预防和控制疫苗可预防疾病的暴发、流行,需要在辖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具有同等级别的救灾指挥机构)决定,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在省级行政区域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具有同等级别的救灾指挥机构)决定,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需要跨省级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决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四、灾区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急接种

  (一)组织领导。

  灾区人民政府(或具有同等级别的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物资调用等工作。

  灾区人民政府(或具有同等级别的救灾指挥机构)应制定下发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急接种预防接种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接种范围、接种疫苗、接种对象、接种方法、注意事项和禁忌、接种时间等,成立组织领导、专业技术、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宣传、督导、后勤保障等小组。

  (二)接种前摸底,广泛开展社会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

  各临时接种单位要提前做好辖区内目标人群的摸底调查工作,基本掌握目标人群数,做好免疫活动所需人员、物资(疫苗、注射器、急救药品和器材等)和经费保障。

  在开展预防接种前1周要开始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在灾民安置点利用下发接种告知书、宣传画(单、折页)、张贴标语、广播、宗教人士参与等机会和形式,广泛宣传预防接种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接种什么疫苗,预防什么疾病,力争做到宣传工作不留漏洞、不留死角,提高广大群众知晓率。同时要做好相应宣传解释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心因反应。

  灾区教育部门应积极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抗洪救援防疫队伍做好幼儿园和学校的疫苗接种工作。公安部门及乡镇政府应组织人员维护疫苗接种现场秩序,保证疫苗接种顺利。

  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及张贴标语,印发宣传单、接种告知书,入户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灾后疫苗预防接种重大意义的宣传,做到不留漏洞、不留死角。通过宣传使广大群众知晓灾后群体预防接种和应急接种必要性和重要性,主动接种疫苗。

  (三)实施接种。

  1.合理设置接种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当地县级卫生主管部门可设立临时接种单位。接种单位应设在临时安置点、临时学校、临时医疗救治点等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远离危险性建筑物和积水,充分消毒,干净整洁,温度和湿度合适。接种单位有醒目的标示牌和接种公示牌(疫苗品种、接种时间、接种对象、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等)。应具备与接种对象数量相适应的疫苗储存,备有肾上腺素等急救药品和其它抢救设施。

  2.合理配备人员和加强培训。

  调配工作人员到灾区开展疫苗接种工作,每个接种点至少应配备23名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接种人员。接种人员应是从事预防接种工作,并经培训合格后获得预防接种资质证者,具有6个月以上预防接种工作经验。疾控机构要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规范现场接种,确保安全。

  坚持“知情同意、自愿、免费接种”的原则。

  实施接种前,工作人员核实受种对象。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

  灾区高热、高湿等环境,受种者体质较差,严格按照疫苗说明书的禁忌和注意事项,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预防接种操作前,接种人员再次进行“三查七对”,无误后予以预防接种。

  疫苗接种记录应包含疫苗的品种、生产企业、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批号)、有效期、接种时间、接种者、受种者等内容,接种记录保存不少于5年。

  接种需符合候种、预诊、接种、留观流程(留观30分钟)。接种现场应维持良好秩序,避免儿童相互拥挤、吵闹等,保证现场接种顺利进行,同时应避免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事件。

  使用后的自毁型注射器、一次性注射器及其他医疗废物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实行入户接种或临时接种时应将所有医疗废物带回集中处理。统计预防接种情况,并按规定上报。

  (四)加强疫苗和冷链管理。

  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对被水浸泡过、包装无法识别的、无标签或标签不清、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来源不明、变色、污染、发霉、有摇不散凝块或异物、疫苗瓶有裂纹等的疫苗,一律不得使用;应及时向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按规定销毁和记录,销毁记录保存不少于5年。在灾害期间包装未受到任何损害、符合疫苗储存温度、正规渠道购进的疫苗,可在有效期内使用,不应丢弃。

  加强疫苗运输车、冷库、冰箱、冷藏箱和冷藏包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疫苗储存、运输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可适时对运输至灾区疫苗加贴温度标识。

  疫苗开启后切勿与消毒剂接触,酒精消毒须待干后或用消毒干棉球擦拭后接种;疫苗瓶开启后,活疫苗超过半小时、灭活疫苗超过1小时未用完,应将剩余疫苗废弃。

  (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在实施疫苗接种的地区,一旦发现接种后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按照先救治、后调查处理的原则。接种人员要尽快报告当地疾控机构或当地临时医疗点,疾控人员要尽快进行调查处理。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急接种领导小组要指定医疗机构及时组织救治,组织力量及时进行调查、诊断、处理、上报。

  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的专家进行调查诊断,并按照灾区所在省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妥善处置。

  (六)加强督导检查。

  灾区人民政府对接种实施情况应加强督导检查力度,确保接种安全有效。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选派责任心强和业务精通的人员在接种前期、中期及后期到每个乡镇(街道)开展督导检查,并完成督导检查报告。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急接种完成后,应开展接种率快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