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 外埠经验

重庆明确各方抗疫职责

作者:          审稿:              来源:健康报网          发布时间:2020-02-17 15:55:41          浏览次数:          
分享

       近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依法全力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对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部门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疫情防控职责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疫情防控义务等。

  《决定》明确,市、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发布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决定、命令,并及时调整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明确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统筹力度,在必要时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设施、设备、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水、电、气、通讯等企业加大保障力度,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基本公共服务,加强对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渝快办”作用,优化政务服务;市和区县政府要统筹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保障城乡社会平稳有序运行;要求加强信息公开、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决定》规定,坚持依法防控、依规治理,强化疫情防控法律监督、责任追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六类禁止性行为;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工作责任;加强执法工作、明确法律责任,对不服从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处。此外,还规定市、区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监督,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