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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疾控提示】法律筑牢防线,科学消毒护航 ——新《传防法》下的消毒之道
2025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新《传防法》”)正式施行。此次修订聚焦传染病防控的薄弱环节,其中关于消毒工作的条款从原有的8处扩展至28处,分布在4章12条中,“消毒”作为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核心手段,在新法中被赋予了更明确、更科学、更重要的定位。
一、消毒的法律定义
新《传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十)消毒,是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二、消毒责任体系更加完善
1、单位与个人的消毒义务
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水、物品和场所,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科学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组织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这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对被污染的环境和物品进行消毒,否则疾控部门有权强制处理。
2、医疗机构的消毒管理
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加强与医疗机构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医疗污水处置工作,防止传染病在医疗机构内的传播。”
这系统地将医疗机构内消毒管理的各环节纳入法律规范,强调执行国家标准和开展包括消毒质量监测在内的风险监测的重要性,体现了对院感控制的全流程、精细化管理要求。
3、公共场所的消毒保障
第二十二条要求:“城市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置场以及排水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农村地区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明确:“学校、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康复机构、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救助管理机构、体育场馆、监管场所、车站、港口、机场等重点场所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开展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这些法条从基础设施硬件建设和运营单位主体责任层面确保了消毒工作的有效实施。本法还特别强调了各类重点场所的主动防控责任,体现了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防控的立法理念转变。
三、消毒产品监管更加严格
第三十八条确立了消毒产品的准入制度:“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同时明确规定:“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需经国务院疾控部门批准,其他消毒剂、消毒器械以及抗(抑)菌剂,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疾控部门备案。”
这加强了对消毒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管,构建了从生产到使用的全链条监管体系,确保消毒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消毒与个人防护的结合
第三十九条指出:“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消毒不仅是环境处理,也包括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处理。公众应配合疾控部门指导,做好手卫生、物品消毒和废弃物处理。
五、消毒违法责任更加明确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灭菌,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使用后未予以销毁、再次使用的,依照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医疗器械消毒灭菌规范。若违反规定,除依照本法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将依据本法指引,按照专门规定追究其未落实消毒灭菌责任的法律后果。
六、科学消毒实施指南
科学消毒是有效阻断传染病传播的关键环节。新《传防法》强调消毒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要求在实际操作中遵循以下原则:
1、专业指导原则。所有消毒作业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专业指导下进行,根据病原体类型、环境特点和传播途径等因素,选择适宜的消毒方法和药剂浓度,避免过度消毒或消毒不足造成的公共卫生风险。
2、分类实施规范。针对不同场所(如医疗机构、公共场所、交通运输工具等)、不同物品(医疗器械、衣物、食品容器等)和不同病原体特性,严格区分消毒等级,采用差异化的消毒方案。高频接触表面应加强消毒频次,特殊场所需实施终末消毒。
3、个人防护要求。消毒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范穿戴防护装备,包括口罩、手套、防护服等,操作后应及时进行手部清洁和消毒,防止消毒剂对人体造成灼伤或吸入性伤害。
4、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完善的消毒效果评价机制,定期对消毒剂浓度、作用时间、操作流程等进行监测评估,确保消毒工作达到预期效果。重要场所的消毒工作应做好记录备查。
新《传防法》对消毒工作的系统性规定,标志着我国传染病防控体系进一步走向法治化、科学化和精细化。消毒工作不再是简单的技术操作,而是成为依法防控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位公民都应学习新法、遵守新法,共同筑牢公共卫生安全防线。
供稿:细菌病防治与消毒所/王爽、王茜
审核:朱小波、孙印旗、程蔼隽
审校:高珊、崔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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