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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修订发布
作者: 审稿: 来源:健康报网 发布时间:2026-02-24 08:51:5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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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6章42条,对加强食品召回监管明确新要求,主要有4个亮点。
一是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办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并实施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规定食品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配合召回义务。
二是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办法》规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和设区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食品召回和处理进行监督管理,设区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许可、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食品召回和处理进行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可以直接负责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召回和处理工作。
三是完善召回等级分级情形。综合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专家等多方意见,以食品安全危害程度、需要实施召回的紧急程度等为依据,《办法》明确三级召回情形,将三级召回的启动时限由24、48、72小时调整为24、36、48小时。
四是加大惩戒力度。《办法》增加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相关经营者不配合开展召回的处罚条款,加大对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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