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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检饮用水也能申请卫生许可

作者:          审稿:              来源:健康报网          发布时间:2018-11-09 08:58:2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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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修订后的《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据悉,此次修订不仅缩短审批时间、减少提供材料种类等,而且落实“放管服”要求,申请人可进行自检,并对结果负责,纳入信用监管。

 

修订后的《许可规定》有以下变化:一是取消检验机构资质要求,明确申请人可以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自检,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检验;二是取消卫生监督机构对检验样品进行采封样的规定,改由申请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自行采样,统一检验样品采样单格式;三是规定申请人对自行检验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法律责任并作出承诺,纳入信用监管;四是将相关工作改为许可申请受理后进行,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工作要求;五是缩短审批环节时间,将许可申请受理后组织技术审查的时限由60日缩短至30日,生产现场审核时限由10日缩短至5日;六是减少审批材料,取消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等8项材料及重复提交材料。